公共秩序罪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犯罪學中,公共秩序罪被Siegel(2004)定义为 "涉及做出干扰社会正常运行和人们工作的行為導致的犯罪",即它是由于违反社會規範、社会价值观和习俗而被贴上犯罪标签的行为。一般来说,当出現擾亂行为,并被证明无法通过其他手段加以控制时,此類行為就会被定为犯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