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于潯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張于潯(1887年—1951年)字惠民江西南昌人,中华民国法学家。[1]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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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于潯毕业于江西陆军学校。后赴日本留学,入振武学校。毕业后,到法国巴黎大学学习法科。毕业回国后,曾任江西都督府副官长。1913年,当选为中华民国第一届国会众议院候补议员。1917年,任护法国会众议院议员。[1]1925年,出任交通部福州电报局局长。[2]1930年5月,任最高法院推事。1935年,任最高法院庭长。1948年,任司法院大法官[1]中华民国政府遷往台湾时,大法官中到台灣者僅胡伯岳、張于潯、林彬李宗仁乃提請監察院第四十八次院會同意任命翁敬棠葉在均向哲濬魏大同蘇希洵梅汝璈李浩培夏勤等八人爲大法官。[3]

1951年,張于潯逝世。[1]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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