役權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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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法系民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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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則 |
主體 |
自然人 · 法人 |
-法人類型- |
客體 |
-物- |
-準物權- 漁業權 |
-無體財產權- |
行為 |
-法律行為- |
-事实行為- |
人格 |
-法律能力- |
監護 |
-人格法益- |
家庭 |
結婚 · 離婚 血親 · 收養 |
扶養 |
繼承 · 遺囑 · 應繼分 · 特留分 |
物权 |
所有權 · 限制物权 登記 · 交付 |
-所有權- |
-用益物权 · 役權- 地上權 |
-擔保物權- |
-佔有- |
債權 |
-債之發生- |
-債之消滅- 清償 · 提存 |
-侵權- |
實定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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役權(拉丁語:Servitus;法語:servitude;德語:Dienstbarkeit),乃限制物權之一種,使得權利人得以使用他人所有之物。役權可為特定人而設定,亦可為另一物而設定。前者為限制的人役權,後者為不動產役權。不動產役權之利益由需役地使用者享受。役權通常不能轉讓,特定於人役權之權利人或地役權之需役地。若不動產役權之權利人不僅可以使用該物,亦能享受物所產生的收益,該權利則為用益物權。
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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