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事官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断事官,即法官,从三品,元朝明初官职。汉语文献中也称之为札鲁忽赤札鲁火赤札鲁花赤蒙古语ᠵᠠᠷᠭᠤᠴᠢ)等。[1]

大蒙古国时期失吉忽圖忽等人担任大断事官,元朝时为中书省属官,掌管行政刑事职权[2]。明朝初期,在大都督府下设立断事官,掌管五军都督府刑狱。洪武二年废除[3]。但在北元及其后的蒙古诸部中这个官称被保留了下来,明代的女真诸部受蒙古影响,也存在扎尔固齐这一官职,如海西女真中,乌拉布占泰属下即有一名叫拉布太的扎尔固齐。[1]

后金政权初也使用扎尔固齐满语ᠵᠠᡵᡤᡡᠴᡳ穆麟德轉寫jargūci[4])作为官号,也译作贾儿古赤札尔固齐等。[1]努尔哈赤最早的扎尔固齐是费英东噶盖[1]后金及清初的扎尔固齐有时也叫做“佐理大臣”或“理事大臣”。[5]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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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1.0 1.1 1.2 1.3 朱诚如; 白文煜. 大连 , 编. 清朝前史. 辽宁师范大学出版社. 2016.11: 389-392. ISBN 978-7-5652-2101-9. 
  2. ^ 张政烺著. 中国古代职官大辞典. 郑州:河南人民出版社. 1990年10月: 933. ISBN 7-215-00300-0. 
  3. ^ 夏征农,陈至立主编. 大辞海 民族卷. 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 2012: 288. ISBN 978-7-5326-3821-5. 
  4. ^ 胡增益. 《新满汉大词典》. 新疆人民出版社. 1994: 113 [2012-09-20]. ISBN 9787228024049.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0-09-19). 
  5. ^ 龚延明. 中国历代职官别名大辞典. 上海: 上海辞书出版社. 2006.07: 103. ISBN 7-5326-189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