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 (葡屬澳門)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澳門立法會 Assembleia Legislativa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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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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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 | |
成立 | 1976年 |
解散 | 1999年10月12日 | 或之前
前身 | 立法委員會 |
继任 | 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 |
议员 | 23 |
会议地点 | |
具葡萄牙風格的澳門政府總部前座,澳門立法會早期的會議場地 |
立法會(葡萄牙語:Assembleia Legislativa),是葡屬澳門的立法機關,1976年按照《澳門組織章程》重組而成。立法會屬雙軌立法體制,實行與澳門總督分享立法權力。及至1999年澳門政權移交後,澳門特別行政區立法會取代該會成為澳門的立法機關。
歷史
[编辑]澳門開埠初期,葡萄牙國會和澳督對澳門擁有很大的立法權力。一直到1917年,當局設立一個由官員和公眾人士組成的政務委員會(Conselho do Governo),該委員會除了政務工作,也擁有一些立法權力。[1]1920年,政務委員會被分拆為議例局(Conselho Legislativo)和行政局(Conselho Executivo),輔助澳督施政,架構與香港的立法局和行政局有相似之處,議例局也較原來的政務委員會擁有更大的立法權力。[1]然而,當局於1926年把議例局和行政局合併,並復設政務委員會,此後政務委員會的組成、產生辦法和立法權力在歷年來均有所修訂。[1]
1963年,當局從政務委員會分拆出簡稱立委會的立法委員會(Conselho Legislativo,與議例局同名),地位高於政務委員會,是為後來立法會的前身。[1]根據1972年的《澳門省政治行政章程》,立委會和政務委員會由翌年開始分別改組為立法會(Assembleia Legislativa)和省諮詢會(Junta Consultiva Provincial),但兩個機構未幾因為1974年的葡國軍事政變而被解散,兩者職權由一個臨時諮詢委員會代行。[1][2]
1976年,葡國政府頒佈《澳門組織章程》,為澳門重組立法會,立法權力相較前立法會、立委會和政務委員會大為擴充。[1]根據《澳門組織章程》,新的立法會不再由澳督擔任主席,議會由17名議員組成,17名議員的產生辦法則有三種方式:5名由澳督在當地社會享有相當聲譽的居民中指名出任;6名由直接普遍投票選出;6名由間接投票選出。由此看來,在澳門,立法會議員由直接選舉、間接選舉和委任產生,並不是後來《澳門基本法》突然新設立的制度安排,而這種方式一直延續到澳門主權移交前也未改變過。[3]
跟香港相比,香港在1984年發表代議政制白皮書後,才開始正式實行代議政制(之前已有市政局及區議會選舉),而香港在1991年香港立法局選舉後,才首次產生直選議席。
歷任主席
[编辑]- 宋玉生(Carlos Assumpção;1976年8月10日—1992年4月20日)【第一屆 至 第四屆】
- 林綺濤(Anabela Xavier Sales Ritchie;1992年4月28日-1999年12月19日) 【第四屆(接替病逝之宋玉生) 至 第六屆】
歷任副主席
[编辑]- 何厚鏵(Edmund Ho Hau-wah;1988年-1999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