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行本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本票票據法規定票據的一種,基本的法律關係是發票人簽發本票給執票人,執票人據以向發票人本人請求付款

按《日內瓦統一法》,本票內容必有項目:

  • 寫明「本票」字樣
  • 無條件支付承兌
  • 收款人或其他指定人
  • 出票人有效簽字
  • 出票日期及地點
  • 付款期限
  • 指定金額
  • 付款地點

本票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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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本票的信用性低於汇票支票[來源請求],因此中華民國票據法特別規定本票可以直接經裁定強制執行

例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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