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死刑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死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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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 |
存廢問題 · 宗教與死刑 · 冤案 |
目前使用死刑的國家和地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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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停用、废除死刑或限于特定条件下使用死刑的国家和地区 |
澳大利亞 · 巴西 · 保加利亞 · 加拿大 · 庫克群島 · 古巴 · 丹麥 · 厄瓜多爾 · 法國 · 德國 · 香港 · 黎巴嫩 · 馬來西亞 · 以色列 · 義大利 · 韓國 · 列支敦斯登 · 墨西哥 · 蒙古 · 荷蘭 · 紐西蘭 · 菲律賓 · 波蘭 · 羅馬尼亞 · 俄羅斯 · 聖馬利諾 · 東加 · 土耳其 · 英國 · 委內瑞拉 |
行刑方法 |
烹刑 · 活埋 · 炮决 · 死亡輪 · 車裂 · 族誅 · 火刑 · 十字架 · 踏刑 · 象刑 · 斬首 · 剖腹(介错) · 腰斩 · 五馬分屍 · 英式車裂 · 電椅 · 枪毙 · 剝皮 · 毒气室 · 缢死 · 穿刺 · 注射 · 火項鍊 · 锯刑 · 凌遲 · 石刑 · 氮氣窒息 · 獸刑 · 船刑 · 铜牛 · 立枷 |
相關主題 |
犯罪 · 刑罰學 |
死刑在黎巴嫩是一种法定刑罚,但黎巴嫩自 2004 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1]
死刑罪名及执行程序
[编辑]在黎巴嫩,以下罪行可判处死刑:
- 谋杀
- 间谍活动
- 叛国罪
- 暴恐
- 与以色列军队合作
- 罪行严重的强奸及强奸儿童
- 团伙抢劫或涉及酷刑的严重攻击
- 对某些类型的建筑物纵火
- 破坏建筑物(或通信、运输、工业设施)造成死亡
- 进口核或有毒废物
- 有害物质污染河流或水道
- 部分军事犯罪(例如逃兵)
- 多次犯下终身监禁罪行
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是绞刑和枪决,其中绞刑用于普通刑事犯,枪决用于军法判决。所有处决命令都必须得到黎巴嫩总统的批准,同时,黎巴嫩总统拥有赦免囚犯的唯一权力。[1]
案例
[编辑]黎巴嫩建国后的第一次死刑是 1947 年对萨伊德·米特里·拉蒂夫 (Saeed Mitri Latif) 因谋杀埃利亚斯·斯蒂芬 (Elias Stephan) 而判处的。而迄今为止的最后一次死刑则是在2004年1月19日,当天在位于首都贝鲁特的鲁米耶监狱内处决了三人,其中两人被行刑队处决,一人被绞死。
参考文献
[编辑]- ^ 1.0 1.1 The Death Penalty in Lebanon. Death Penalty Worldwide. [5 August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13 Octo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