黎巴嫩死刑制度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死刑黎巴嫩是一种法定刑罚,但黎巴嫩自 2004 年以来没有执行过死刑。[1]


死刑罪名及执行程序

[编辑]

在黎巴嫩,以下罪行可判处死刑:

  • 谋杀
  • 间谍活动
  • 叛国罪
  • 暴恐
  • 与以色列军队合作
  • 罪行严重的强奸及强奸儿童
  • 团伙抢劫或涉及酷刑的严重攻击
  • 对某些类型的建筑物纵火
  • 破坏建筑物(或通信、运输、工业设施)造成死亡
  • 进口核或有毒废物
  • 有害物质污染河流或水道
  • 部分军事犯罪(例如逃兵)
  • 多次犯下终身监禁罪行

法律规定的死刑执行方式是绞刑枪决,其中绞刑用于普通刑事犯,枪决用于军法判决。所有处决命令都必须得到黎巴嫩总统的批准,同时,黎巴嫩总统拥有赦免囚犯的唯一权力。[1]

案例

[编辑]

黎巴嫩建国后的第一次死刑是 1947 年对萨伊德·米特里·拉蒂夫 (Saeed Mitri Latif) 因谋杀埃利亚斯·斯蒂芬 (Elias Stephan) 而判处的。而迄今为止的最后一次死刑则是在2004年1月19日,当天在位于首都贝鲁特的鲁米耶监狱内处决了三人,其中两人被行刑队处决,一人被绞死。

参考文献

[编辑]
  1. ^ 1.0 1.1 The Death Penalty in Lebanon. Death Penalty Worldwide. [5 August 2017]. (原始内容存档于13 October 2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