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刑部 | |||||||
汉语名称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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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 | 刑部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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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南语名称 | |||||||
國語字 | Bộ Hình ‧ Hình bộ | ||||||
汉喃 | 部刑 ‧ 刑部 | ||||||
朝鲜语名稱 | |||||||
諺文 | 형부 ‧ 형조 | ||||||
汉字 | 刑部 ‧ 刑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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满语名称 | |||||||
满文 | ᠪᡝᡳᡩᡝᡵᡝ ᠵᡠᡵᡤᠠᠨ | ||||||
穆麟德转写 | beidere jurgan |
历史
[编辑]刑部最早出自隋朝五省六曹制,其時設有都官尚书,後來改為刑部尚书,為六部之一,長官為刑部尚書。其後由唐至元,此制歷代相沿。唐玄宗朝,曾改为宪部。
明清两代,刑部作為主管全國刑事司法的机构,与都察院管稽察、大理寺掌重大案件的最后审理和复核,共为「三法司制」。刑部的具体职掌是:审定各种法律,复核各地送部的刑名案件,会同九卿审理“监候”的死刑案件以及直接审理京畿地区的待罪以上案件。刑部的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是按省设司。清代刑部各司除分核本省刑名外,职掌他省及衙门的部分文书收发和某些日常政务。此外,清设督捕司,掌督捕旗人逃亡事;秋审处,掌核秋审、朝审各案;减等处,掌汇核各省及现审各案之遇赦减等事;提牢厅,掌管狱卒,稽察南北所监狱的罪犯,发放囚衣、囚粮及药物等;赃罚库,掌收放现审案内赃款及没收各物件,并保管本部现银及堂印;赎罚处,掌罚罪事;律例馆,掌修订法律。
光绪三十二年(1906年),清政府宣布“仿行宪政”,设立法部,其长官称司法大臣,刑部遂废。
其他國家
[编辑]受中國文化影響,朝鮮半島的高麗王朝也設有刑部,其長官為刑部尚書。至朝鮮王朝時期,改稱刑曹,長官改稱刑曹判書。越南古代亦設有刑部的機構。
朝鮮
[编辑]朝鮮王朝時期,刑曹的本曹設置官員五十四名,分別為判書一名(正二品)、參判一名(從二品)、參議一名(正三品)、正郎三名(正五品)、銓郎三名(正六品)、律學教授一名(從六品)、別提二名(從六品)、明律一名(從七品)、審律二名(從八品)、律學訓導一名(正九品)、檢律二名(從九品)。刑曹之下設有掌隷院、典獄署兩個衙門。
越南
[编辑]阮朝時,刑部設尚書一、參知二、侍郎二,輔官若干。保大八年(1933年),保大帝改組內閣,將刑部改設為司法部,但民間依然稱作“刑部”。
日本
[编辑]受中国唐代文化影响,日本古代相应采取了二官八省制,设立刑部省主管司法事务。其后相沿至近代。
参考文献
[编辑]- 胡祥雨:〈清代刑部与京师细事案件的审理〉。
延伸阅读
[编辑][在维基数据编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