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棨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林棨(1885年—?)字少旭福州闽侯人。中国法学家律师中华民国满洲国政治人物。

生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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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早年毕业于日本早稻田大学政治经济科。回国后,他历任进士馆仕学馆教习、教务提调、学部参事、京师法政专门学校教务长、宪政编查馆统计局科员。宣统元年正月(1909年)至民国元年(1912年)4月,他任京师大学堂法政科监督。[1]

1912年,他任教育部专门教育司司长。1913年后,他历任大理院推事,京师、江苏及湖北等处高等审判厅厅长、司法部司法讲习学评议员。1931年,他作为文绣溥仪离婚案中溥仪的代理律师之一(另一位是林廷琛),同文绣的代理律师张绍曾张士骏李洪岳寻求庭外和解,于1931年10月22日达成离婚协议。

满洲国成立后,林棨历任满洲国执政府秘书处秘书官,不久任满洲国最高法院院长,任至1939年12月18日。

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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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林棨,国际公法精义,闽学会,1904年
  • 菊池学而,宪政论,林棨 译,上海:商务印书馆,1903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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