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涵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乾隆十三年(1748年),接替王延熙,以蘇州府通判,署任南汇县知县一职。不到三月清除積案,為官廉政拒絕賄賂;同年由胡具体接任,離任時,百姓哭泣焚香送別[1][2][3]。
参考资料
[编辑]- ^ 上海旧政权建置志 >> 第六章人物. 上海市地方志办公室. [2014-02-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27).
- ^ 编纂委员会. 《南汇县志》. 上海: 上海人民出版社. 1992年. ISBN 7-208-01311-X.
- ^ 《南汇县新志稿》(宦績):潘涵,浙江錢塘人,乾隆十三年,以蘇州通判,署縣事。不三月而清歷年未結之案,鹽賈有以賄賞者,嚴却之。去之日,邑民焚香泣送。
官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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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任: 王延熙 | 南汇县知县 1748年 | 繼任: 胡具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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