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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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Honourable」(譯作「尊敬的」、「可敬的」,縮寫為「The Hon.」、「Hon.」或「The Hon'ble」)是一個對某人士的敬語,是一種尊稱。
英聯邦國家用途
[编辑]英國
[编辑]獲得
[编辑]在英國,所有子爵和男爵的子女(包括終身貴族的子女,但不包括非貴族法官「Lords」的子女)以及伯爵的次子皆擁有此前綴[1][2]。此尊稱只是一個禮儀稱號,但在法律文件中可被稱為「約翰·史密斯紳士,通常被稱為尊敬的約翰·史密斯閣下」(John Smith, Esq., commonly called The Honorable John Smith)。因為貴族的妻子及兒子都可以享有貴族的敬稱,所以擁有「The Honourable」敬稱之妻子以及已嫁出的女兒亦可享有此稱號[1]。
此外,宮廷女官榮譽之女一生亦擁有此敬稱。
有些人因為他們擔任某些職位擁有這個敬稱,於規例下部分擁有者於退休後仍可享有此敬稱[2][1]。
- 高等法院以及英聯邦上級法院的法官(但如果其擁有騎士稱號則以爵士「Sir」稱之)
- 各英聯邦國家行政會議及加拿大樞密院(其中包括內閣)之成員
- 各英聯邦國家立法機關成員;如實行兩院制則只用於上議院成員
- 君主代表
獲皇家認證的公司,例如:
獲皇家認證的軍事單位,例如:
使用
[编辑]「The Honourable」通常用於信封封面上,通常被縮寫為「The Hon」。在正式場合中,當「Mr」(先生)或「Esquire」(紳士)被省略時則以「The Honourable」代替,但在說話中則多數使用「Mr」[1]。
在英國下議院,議員會在禮儀上以「尊敬的成員」(My Honourable Friend)或(The Honourable Gentleman/Lady)互相稱呼,但在書寫時則無需使用敬稱。如議員為神職人員則稱為「尊敬的教士成員」(The Honourable and Reverend member);議員為大律師時則稱為「尊敬且知識淵博的成員」(The Honourable and Learned member);軍人及退伍軍人則稱為「尊敬且英勇的成員」(the Honourable and Gallant member)。[2]樞密院顧問官則在口頭及書面上皆有「非常尊敬的」(The Right Honourable,縮寫:The Rt Hon.)作前綴,但口頭通常只於英國國會內。
當一個人擁有「非常尊敬的」或「十分尊敬的」敬稱,他們則會以這些敬稱代替「The Honourable」[1]。
馬來西亞
[编辑]在馬來西亞,以下人士擁有「尊敬的」(馬來語:Yang Berhormat、英語:The Honourable)敬稱。
孟加拉国
[编辑]在孟加拉国,主要官員和國會議員均擁有「Honourable」敬稱,而總理及總統則分別擁有「The Honourable」和「His/Her Excellency」(閣下)的敬稱。[3][4]
非英聯邦國家/地區用途
[编辑]香港
[编辑]在香港,以下人士擁有「The Honourable」尊稱,多數在英語中使用。
-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
- 立法會主席、議員及秘书长
- 行政會議成員,包括政務司司長、財政司司長、律政司司長和其他主要官員等官守成員
- 終審法院法官
- 高等法院上訴法庭法官
- 高等法院原訟法庭法官
- 大紫荊勳章獲勳者
中華民國
[编辑]在中華民國,以下人士擁有「The Honourable」尊稱,多數在英語中使用。
參考資料
[编辑]- ^ 1.0 1.1 1.2 1.3 1.4 Titles and forms of address : a guide to correct use 23. London, GB: Yearbooks. 2016. ISBN 9781472924339.
- ^ 2.0 2.1 2.2 Telegraph style book: names and titles. 每日電訊報. [2015-08-1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7-09-24).
- ^ Ministry of Primary and Mass Education (PDF). Government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Bangladesh. 2015-11-23 [2016-04-22]. (原始内容存档 (PDF)于2019-05-22).
- ^ Her Excellency Sheikh Hasina, Prime Minister of the Government of Bangladesh. Columbia University World Leaders Forum. 2015-09-25 [2016-04-2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9-12-22).
- ^ 立法院. 立法院. 立法院. 2013-07-23 [2024-02-01]. (原始内容存档于2024-02-05) (中文(臺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