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決方式動議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動議 | 程序動議 |
---|---|
位階 | 即時優先 |
附議 | 需要 |
討論 | 不可以 |
復議 | 可以 |
修正 | 可以 |
表決 | 半數通過 |
表決方式動議(motions relating to methods of voting and the polls)是一項議事程序,旨在決定表決方式,或決定是否關閉/重開表決,通常用於與會者不認同主席裁定之表決方式,屬於程序動議的一種。假若將表決之主動議特別重要、具爭議性,也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較為慎重的表決方式[1]。根據《羅伯特議事規則》,表決方式動議需要附議,可以重提、修正,但不可以討論;在位階上即時優先[2]。
在議事策略上,少數方若無力阻止爭議性議案通過,便可提出表決方式動議改採記名表決,強制秘書人員將表決時的贊成、反對方支持者名單記錄到會議記錄上,以示與會者對表決結果之負責。
參見
[编辑]參考文獻
[编辑]- ^ 羅傳賢. 《會議管理與法制》. 台北市: 五南出版. 2006年9月: 191–192. ISBN 9571144568 (中文(臺灣)).
- ^ Henry M. Robert; Daniel H. Honemann; Thomas J. Balch; William J. Evans; Sarah Corbin Robert. Robert's Rules of Order: Newly Revised 10. Da Capo Press. 2010年11月: 416. ISBN 073820384X (英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