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国制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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郡国制,又称郡国并行制,是指郡县制和封建制(分封制)并同实行的行政区划制度。始于西汉,建立之初是为了避免權奸亂朝,又可以中央集权。此制度一直延续到南北朝。
歷史
[编辑]刘邦先前為了楚漢相爭,分封异姓諸侯王,以爭取實力軍人的支持,擊敗西楚。但一統天下後,刘邦面对軍力強大的異姓王,非常不信任,隨即開始消滅異姓王,先後滅亡了燕王臧荼、韓王信、楚王韓信、趙王張敖、代王陳豨、梁王彭越、淮南王英布、新的燕王盧綰。劉邦訂立了白馬之盟,不允許異姓王再度出現。
周朝採用封建制,傳國悠久,但國勢衰弱,被諸侯欺凌;秦朝採用郡縣制,中央集權,國勢強大,但權奸趙高亂朝之後,迅速滅亡。所以劉邦想出了折衷的辦法,汉朝以“郡县制”为主,承袭了秦朝「郡县制」这种行政区划管理制度,与秦行政区划不同的是,在推行“郡县制”的同时又推行封国制,郡县與封国并行,又称“郡国并行制”。漢朝的封国包括王国和侯国。以分封宗室子弟的方式,分封同姓九王,调和郡縣制與封國制的两极偏差,恢复封國制,同时又施行郡县制,使郡国杂处,以相牵制,对维护中央集权和国家统一產生积极作用,但後來還是引爆了七國之亂。
中国史上自汉朝开始直至南北朝,各个时期国家行政区划管理上不同程度实行了“封建制度”,但分封不是主体。各个朝代政权稳定以后,王国与侯国实际成了行政区划体系之一,或形式上分封。汉朝王国、侯国的行政长官是「國相」由朝廷直接任免,為王、侯國的實際行政長官,王侯反而是虛君,不掌該地治理權力。到了魏晋南北朝行政长官則是内史。而且魏晋南北朝的諸侯王,通常不到藩国就任,而是皇帝另有任用,如任命都督某处军事。比如八王之乱时的成都王司马颖并不在成都国,而是作为都督冀州诸军事,驻守在邺城[1]。
隋朝之后,行政区划上没有了封国,在唐朝安史之乱之后,存在觀察使、节度使等军阀割据政权,大多数情况下,要领受中原王朝的册封来確保政权合法性,如五代十国时期,十国之一的楚国之国王马殷,尽管于907年建国,仍旧于927年(天成二年)接受中原王朝后唐册封为「楚王」。宋朝亦加強中央集权,分封王沒有封地,不實行郡国制。
比较特殊的是明朝,虽然有分封制,但分封的区域并没有形成行政区划,分封王並無實权,受皇帝直接管轄。
参考
[编辑]- ^ 张志义 (编). 探索中国史. 香港: 龄记出版社. 2012: 103. ISBN 978962610377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