叛逃罪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叛逃罪是1997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零九条开始规定的一个罪名,属于刑法分则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类。
刑法规定
[编辑]2011年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9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9)》[1],删除了原刑法第109条第1款中「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后果构成要件[2],将刑法第109条修改为: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案例
[编辑]- 2012年 王立军徇私枉法、叛逃、滥用职权、受贿案
参考文献
[编辑]- ^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 [2012-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2-04-04).
- ^ 扩大叛逃罪面临的国际合作难题. [2012-04-12]. (原始内容存档于2016-03-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