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证為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給的一種職業傷害認證,由《工伤保险条例》為法規,各地方政府社保局申请办理。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的,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15个工作日内发放工伤证,作为记载工伤情况,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凭证。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以1年为周期,定期到定点医疗机构复查。职工劳动能力经鉴定发生变化的,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后,对工伤证进行变更登记。[1]
工伤长期待遇申请,审核拨付给参保单位或参保人员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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