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金 - 维基百科,自由的百科全书

高金山西承宣布政使司太原府石州(今山西省離石縣)人,明朝政治人物、同進士出身。

嘉靖五年(1526年)丙戌科進士,授行人司行人,升兵科給事中,上疏反对明世宗迷信方术,下詔獄,释放。

嘉靖十四年(1535年)任直隸大名府知府[1]。累官蘇州兵備副使[2]

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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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咸豐《大名府志·卷十一》:高金,石州人,十四年任。忠孝示訓,士民懷之。
  2. ^ 《明史》(卷209):高金,石州人。為兵科給事中。嘉靖九年上疏言:「陛下臨御之初,盡斥法王、國師、佛子,近又黜姚廣孝配享。臣每歎大聖人作為,千古莫及。乃有真人邵元節者,誤蒙殊恩,為聖德累。夫元節,一道流耳。有勞,優以金帛足矣,乃加崇秩,復賜其師李得晟贈祭。廣孝不可配享於太廟,則二人益不可拜寵於聖朝。望削元節真人號,幷奪得晟恩卹,庶異端闢,正道昌。」帝方欲受長生術,大怒,立下詔獄拷掠。終以其言直,釋之。尋偕御史唐愈賢稽覈御用監財物,劾奉御李興等侵蝕狀,置諸獄。後累官蘇州兵備副使。
官衔
前任:
端廷赦
明朝大名府知府
嘉靖十四年(1535年)上任
繼任:
石遷高